3月17日,有網友發布一段監控視頻稱, 視頻中顯示的時間為今年3月12日下午,一名男孩將一名女孩拖行至角落處,可以聽到女孩在哭叫。據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聯合工作組18日凌晨通報,3月12日17時,五華縣一在校學生李某(男,13歲)跟隨一女生至一居民樓下時對其實施猥褻。其間,該女生盡力掙扎并大聲呼叫,被路人發現后,李某停止猥褻行為。案情發生后,五華縣公安機關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。經檢查,該女生身體未受到傷害。3月14日,李某已被依法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。后續處理工作仍在進行中。
3月18日上午,海報新聞記者采訪了山東省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楊軼律師,對該案件進行解讀:
關于刑事責任年齡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七條【刑事責任年齡】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,情節惡劣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故,此案中,如果沒有造成重傷以上的嚴重后果,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應為16周歲以上。刑法還規定,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,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時候,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。
此案中,當事人即使不承擔刑事責任,也不妨礙受害人的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當事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在此律師提醒廣大人民群眾,日常生活中,既要管好自己的子女,嚴格落實監護和教育責任,更要注重保護自身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。